社團法人台中市海海峽兩岸經濟發展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台中市海海峽兩岸經濟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兩岸人民福祉、建立安全通商機制、排除並解決各種經貿疑難問題為目的;並以促進兩岸經濟發展、確保經貿安全、建立經貿協調機制、防止非法犯罪、促進人民感情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台中市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辦事處。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服務兩岸經貿商務之交流協調機能。
二、服務兩岸經貿往來各種問題之諮詢。
三、其他有關兩岸經濟發展及經貿事宜等服務。
第二章 會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下分四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設籍本市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者,具國籍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監事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成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合法登記之法人機構團體設於本市者,且贊同本會宗旨,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監事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成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兩人,以行使權利。
三、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合於本會會員規定之個人或團體﹙但不限本籍地﹚,贊助本會或具有特殊專長者,並完成入會所有相關手續者,為本會之榮譽會員但無行使權利﹙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之權,然有列席權。
四、顧問:凡對本會提供捐款或協助推行會務有貢獻之個人。(如主管商業事務官員、民意代表、媒體工作者、教職人員、流通業專業經理人等)
第 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經﹙理事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八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理事會﹚決議除名者。
第 九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欲告之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 十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一 條 會員﹙會員代表﹚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榮譽會員有列席權;團體會員得派兩人以行使權利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本會會員其滯繳會費超過一年者予以停權,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兩年,其額數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會員代表任期可配合理監事任期訂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7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2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會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如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執行其職務。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任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另定之。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若干人各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一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1000元。團體會員為新台幣1500元。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1000元,團體會員為新台幣2000元。應於入會時一併繳納之。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陽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下:
93年4月25日 第1屆第1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92年10月9日(92)府社字第0920158794號函准予備查。
第三十七條 會址地址為理事長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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